什么是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是住房资金管理部门运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商业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是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组合的总称。当个人通过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可以向受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经办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符合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又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同时还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借款人以所购本市城镇自住住房(或其他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作为抵押可同时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申请组合贷款,初审手续与公积金贷款相同。初审通过后,借款人到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其它手续时,要按照银行要求填写商业贷款部分的借款申请表并办理有关手续。两部分贷款审批完成后,同时由银行拨付到售房单位帐户。在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贷款期限、借款日期和还款日期都是相同的,只不过执行不同的利率。
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机关房资字[1998]第0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消费,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信贷资金效益,保证贷款资金安全,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人同时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是政策性和商业性贷款组合的总称。 第三条 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有关贷款对象及贷款条件的规定。 第四条 组合贷款的申请。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人应先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填报《借款申请表》,并出具相关材料。贷款银行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后,填写《贷款初审意见书》,连同贷款申请表送交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即委托人。 第五条 委托人根据《贷款初审意见书》对贷款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委托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由委托人签发《委托贷款通知单》。贷款银行凭委托合同及《委托贷款通知单》向借款申请人发放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并同时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第六条 贷款银行应分别与借款申请人签订《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及相应的贷款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的生效日应为同一天,期限应相同。 贷款对象 在本地购买自住住房,同时在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交存人和汇交单位的离退休职工。 贷款条件 1、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如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件、暂住证等);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4、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有贷款人认可并符合规定条件,具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5、符合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需提供资料 1.申请人及配偶(如已婚)的身份证,外省人士需提供《上海市暂住证》以及上海市房地产中心开具的证明文件《外省市人在沪购房批准通知单》 2.婚姻状况证明:已婚、未婚、离异 3.与售房房单位签订的符合上海市政府统一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4.《首付款证明》正本及其已付款的收据或在本银行不低于首付款的存款证明 5.收入证明(盖单位公章) 6.在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并体现当年年检) 7.借款人所在单位同意贷款的证明; 8.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随各银行具体要求的不同,应提交的材料会有所不同。 职工购房组合贷款 职工购房组合贷款是为在职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而开办的专项贷款,它是由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用银行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组合而成。贷款发放对象为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当您在购买自住房时,既需要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又需要申请个人商业性贷款时,建行愿为您提供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服务; 您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时,您所购买的住房应该符合建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购房贷款范围; 您在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时,既应具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又应具备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条件; 您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最高金额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0万元,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50万元,总计可达60万元。但同时不得超过所购房价的70%; 您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部分,按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计算。
什么是购房组合贷款? 购房装修组合贷款是指本市居民向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申请购房贷款(包括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时,因装饰、装修需要,同时向本行申请用于该住房装饰、装修贷款,称为购房装修组合贷款。
为什么要开办购房装修组合贷款业务? 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本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推出了购房装修组合贷款业务。
装修贷款的发放范围是怎样的? (1)居民用本行贷款购买住房,因装饰装修住房需要融资的,可向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经办行申请本项贷款。 (2)装饰装修企业与本行所属支行(部)签订《住房装修银企合作协议》,业主委托该企业进行装修,需要借款的,可向签订协议的经办行申请本项贷款。 4.申请装修贷款式时需要提供那些资料?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1)装饰装修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或个体装饰从业者的营业执照和上岗证书(复印件)。 (2)家庭居室装饰装修预算书和装饰装修工程合同。 (3)本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实施细则》所规定提供的材料。
使用装修贷款需具备哪些条件? 借款人除提供上款所需的资料外,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作量达到30%以上。 装修贷款的借款合同提前签订的,届时借款人不能提供规定的资料及工作量达不到规定的要求,合同不生效,将不予发放装修贷款。
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的贷款额度,期限用利率如何确定? (1)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和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时不超过住房装修费用的70%,购房装修组合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房价的80%。 (2)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同时不超过购房贷款期限。 (3)贷款利率比照同期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执行。
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细则 职工购房组合贷款是为在职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而开办的专项贷款,它是由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及由银行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组合而成。贷款发放对象为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当您在购买自住房时,既需要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又需要申请个人商业性贷款时,建行可以提供如下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服务。 * 您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时,您所购买的住房应该符合建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购房贷款范围; * 您在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时,既应具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又应具备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条件; * 您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部分,按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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