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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的房屋不可承租

http://www.0418f.com 2008年04月25日 来源:阜新房产网

人们在承租房屋之前要问清楚该房屋是否已经抵押,以免日后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近日,记者带着市民王某遇到的问题采访了法律界人士。
  王某打算向李某承租房屋,租赁期间从1999年1月1日至2002年1月1日共3年,但是李某告诉王某,因自己急需用钱,该房屋已经抵押给了赵某。王某由于不知道这种“在先的抵押”对自己承租是否有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这一条就是处理“抵押在先”问题的规定。
  按照这一条的规定,抵押关系与租赁关系并存时,如果抵押关系先形成而租赁关系后形成,那么一旦租赁关系的财产所有人发生变化,变化后的财产所有人(受让人)不受原租赁合同的约束,这就有可能给承租人造成损失。而对承租人的这种损失,是以原出租人(抵押人)是否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的,即如果原出租人(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这时由于抵押合同的履行,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发生了变化,而该财产新的所有权人按照规定不受原租赁合同的约束时,在这种情况下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由原出租人(抵押人)赔偿;如果原出租人(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这时由于抵押合同的履行导致新的财产所有人不受原租赁合同的约束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则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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