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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兑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订立转租合同 转租合同无效

http://www.0418f.com 2007年07月19日 来源:

如今,门市房“出兑”的现象很普遍,人们对这种在承租后再转租,收取一定出兑费用的现象也见惯不怪了。可是,如果像本文中,明明知道承租方与出租方约定不得擅自出兑房屋,那您就不要再去兑这样的房屋了。因为不但转租合同无效,损失还得自己承担。
  案情:
  黄某与锦州市内的某市场于2005年7月订立了承租合同书,租期至2006年6月30日。合同第三款明确约定:未经市场同意,不得经销其他商品,不得私下出兑房屋……2006年6月8日,黄某的妻子代理黄某自行与李某订立了转租协议,将承兑的某市场门市房出兑给李某。出兑现款8800元。现李某以某市场门市房管理部门不同意其与黄某私下出兑房屋的事实为由请求判令李某与黄某所签定协议无效,返还现金8800元,同时请求赔偿经济损失346元。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和黄某均是某市场的经营者。
  原告李某诉称,由于市场门市房管理部门不同意转租房屋,所以请求法院判令协议无效,返还现金88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黄某辩称,被告承租某市场的门市房时,合同第三条规定:未经市场同意不得私下出兑房屋。原告明知还急于与我订立转租协议,且双方意识表示真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转租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妻子代为与原告订立转租协议的行为为表见代理行为,该行为的实施法院给予承认。而被告在明知出兑方即某市场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原告擅自订立转租合同,且收取了出兑现金的行为是违反合同约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因此,原、被告双方订立的转租合同无效。
  原告经济损失由谁承担?
  而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原告未曾与被告订立转租合同之前就已经是某市场的其他摊位经营者。明知某市场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还自行与被告订立转租合同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过错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订立的转租合同无效。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将收取的出兑现金8800元返还给原告。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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