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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告奶奶要求房屋共有

http://www.0418f.com 2007年07月19日 来源:辽西商报

这是发生在2006年年末的一起财产权属纠纷案件。孙子将90多岁的奶奶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一处楼房为双方共有,并依法分割。孙子为什么要求分割房屋?法院又为什么驳回了孙子的诉讼请求?
        案情:孙子告奶奶
  被告王芬系原告杜鹏的祖母。坐落于锦州市凌河区某小区5—63号楼一户两室楼房原系锦州铁路局的公有住房。1982年5月1日,被告王芬与其丈夫杜松共同承租了此房。1986年杜松去世,由被告王芬继续租住该房屋。1998年12月14日,被告以杜松配偶的身份,用被告夫妻28年工龄计算,出资15173元购买了凌河区某小区5—63号楼房的产权,所有权人仍为杜松。1994年至2005年,原告杜鹏夫妻曾在该房屋借住。
        原告:曾约定房屋归我
  原告诉称,锦州市凌河区某小区5—63号楼房原系我爷爷杜松承租的公有住房,杜松于1986年去世,其间我父亲杜海与我奶奶王芬为该房共同居住人。1994年我与妻子结婚后就在该房居住。1998年铁路系统开始进行房改,经协商当时被告、原告父亲及家中亲友都同意由我出资购买该房产权,待能更名后更成我的名字,归我所有。我于1998年12月14日出资15173元购买了该房产权,因当时铁路特殊政策,该房仍以已故的杜松为产权人。现被告违反当初约定,想独占此房,基于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为原、被告共有,并依法分割。
         被告:从未答应将房屋赠于孙子
  被告辩称,1982年5月1日,我与杜松承租锦州市凌河区某小区5—63号楼房。1986年杜松去世后,我一人继续承租该房,原告和其父都不是该房的承租人。1998年12月14日,我出资购买此房所有权,我是该房惟一所有权人。依铁路系统购买公有住房政策,惟有我有资格购买此房,杜鹏无权购买。我从未答应将此房赠与杜鹏,杜鹏所述不实。凌河区某小区5—63号楼房所有权人系我一人,并非与杜鹏共有,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芬与其丈夫杜松原系凌河区某小区5—63号楼房的使用权人,后被告以配偶的身份,并用被告夫妻的工龄出资购买了该房的产权,被告即享有该房的所有权。现原告以由其出资15173元购买了房屋产权的证据不充分,依法不予采信。至于原告诉称经家庭协商,同意将房屋在可更名时更到原告名下,归原告所有一节,因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依法不予支持。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杜鹏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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