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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房企税收新政

http://www.0418f.com 2008年05月09日 来源: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通知》同时还对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的预计利润率做出规定: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发改委:提出落实三项措施防房价过快上涨

    发改委价格司近日发布的报告指出,当前要密切关注住房市场发展情况,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走势分析和预判,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已出台的政策措施,着力稳定住房价格,防止出现过快上涨趋势。报告着重提出了目前国家正在进一步落实的三项措施。一是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包括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房制度,及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房制度。二是调整居住用地供应结构,包括在严控土地管理的同时,要调整用地供应节奏,调整用地比例等。三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包括严格经济适用房价格、廉租房租金标准和政策租赁性住房租赁价格管理等。

   国务院:加快推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日前,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下发通知,就做好2008年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进行部署。《通知》要求,加快推进土地调查工作。各省(区、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建立第二次土地调查目标责任制,明确市(县)任务和责任,层层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2008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调查底图生产任务,提供地方使用。《通知》强调,各地要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和国务院38号文件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和成果验收工作,在对土地调查各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的基础上,对调查成果实行分阶段、分级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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